现在,考虑到我与孩子将来的生活,我已渐渐从悲伤转为冷静地面对现实。请问律师,我现在可否推翻原协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另外,我可否要求他按时交付生活费?如果他以没钱做借口推脱,能否强制执行,并且执行起
更新时间:2006-07-15 09:38:45
问题描述:
我和XX在2000年夏登记结婚,婚后,他单位作为婚房以货币分房方式给我们一套90多平方的新房,不足房款由按揭完成。(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2003年夏,正当我怀孕初期,他按揭购买了一辆价值13万左右的汽车。03年底,他结交新女友,并打算与我离婚。04年4月初这套婚房被他以61.8万卖出,并在年初已购入一套单身公寓(也是在他的名下)。然后在4月底,孩子出生了。04年6月16日我们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各人名下房产归各人所有,儿子归我抚养,他每月付2000元生活费,并负担其教育、医药费用,直到儿子完成学业。之后他又另外给我12万作补偿。从离婚至今他一共陆续拿来28000元(而且并不准时,几乎每次都要去催),差不多平均每月只兑现了协议中规定的生活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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