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一、我是依法提出(提前了40多天);二、我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也没有那学校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合同上约定校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不用付给我违约
更新时间:2006-07-03 23:21:12
问题描述:
我于2月份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期限从8月才开始上班。现在我已经向该校书面(6月15日)提出解除合同,学校同意解除,当要求我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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