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在协议的备注上并无任何记录.但是我认为招聘人员代表着公司主体,当时在口头上的说法也要有法律效力,而且和事实上待遇有着巨大差距.而且对方竟说试用期就是见习期.我认为我有权利解除协议,
更新时间:2006-07-11 07:56:0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今年即将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为避免相关麻烦,不便说出校名),在2006年3月份在陕西省国展的招聘会上和地址在华县的华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就业协议.当时我提出了最关心工资待遇问题,对方答复是: \"试用期\"一千元,无奖金等其他补贴,试用期为三个月,过了试用期,加奖金等补贴.因为有事我在6月16日到了公司发现现在的事实情况是这样:\"见习期\"半年,工资为573元.向对方提出疑义后,对方说当初就是这样说的.现在我想提出解除当初的就业协议,对方不同意,后来在我一再的要求下,对方说如果解除协议交5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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