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表在劳动部门没有留底的情况下,时间到现在为止是否会过期或无效?如果是,该如何举证?2、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不能等同吗?3、公司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盖的章只能是确定劳动关系,而
更新时间:2006-06-29 09:56:57
问题描述:
我父亲于1988年开始就在***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货车运输工种。该公司2000年11月开始转制为鄞江运输有限公司。(转制后原于1998年签订的合同的为期十年的合同双方书面解除,但之后就再未签过其他劳动合同)。由于年龄偏大的原因。经公司领导同意。从2005年2月14日开始转为同一个法人代表的另一家公司的鄞江隆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做轿车驾驶的教练(隆昌公司营业执照实际并无该业务,也是私下承包某驾校的一辆教练车,对外承揽教学业务,开具的发票也是盖隆昌公司的公章而非驾校的公章)。隆昌公司原为鄞江运输公司下属的维修部门,后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公司,但法人代表均为同一人,财务部门也为同一个部门。且鄞江运输公司每年的财务预算均包括隆昌公司的开支。当月25日晚在宁波给4名学员场地培训完后下班,和学员一起开教练车回家。而后,其中两名学员要在公司下车,就把车停在公司对面的马路上,我父亲看到这两名学员从公司骑自行车出来后回家,却没有将公司大门关闭。为公司利益考虑,我父亲停车在马路对面,将大门关上后往回走,恰巧这时就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医生诊断为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过长达一年的治疗仍不能痊愈,据医生估计还需要至少半年以上时间。因为担心工伤认定过期,就在2006年2月7日向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表,(我们之前不知道要先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所以自己先填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表,公司也盖了章。最终伤残鉴定几个的工伤鉴定为八级。后在与公司交涉过程中,公司反悔不同意是工伤,不同意赔偿,我们只能提交劳动局工伤认定科要求处理。我们申请认定时劳动局人员要求我们填写工伤认定表。我们当面填好交给他的,当时公司栏没有盖章,但劳动局工伤认定科人员拿走了一式三分的工伤认定表说他们自己会处理好的,并让我们下回提供事发当晚时的证人和证词。几天后我们按要求提供资料,鄞州去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却忽然不肯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内的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栏内签字和盖章,还要求我们把这张单子拿到仲裁处去处理。之后拿去很多次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科就是不肯接受这张单子。迫于无奈,我们在06年5月初让律师将诉讼申请提交到了仲裁处,在当月11日进行了调解,并在6月11日收到了裁决书,裁定我们证据不足,不能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现在我们准备在收到裁决书起15日之内将诉讼书提交到法院,但是现在请的律师说我父亲的官司要三审,第一审是确认劳动关系,而第二审是工伤认定。但按规定自我父亲在05年2月7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必须在60天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可由于劳动部门一直不肯接受这张公司已盖章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表,我们在没有他们签字盖章的前提下一份给了仲裁处,其余都自已留底。所以律师认为工伤认定等于过期,因为劳动部门没有留底,且到现在已经超过60天。到二审时工伤认定的话,法院未必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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