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不合理的做法我能否向他们提出起诉?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吗?像公司总部在北京这种性质的,是向西安的劳动仲裁起诉还是向北京的劳动仲裁起诉?期待您百忙之中的答复!谢谢!
更新时间:2006-06-27 19:34:45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6月14日接到公司发来的解聘通知(公司总部在北京),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律师:1、我于2005年5月27日进入该家公司,2006年6月14日接到公司单方面的解聘通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只给赔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我已工作了4年近一个月,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我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和他们就这个问题做过交涉,可他们只答应给4个月的,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2、我于2002年5月进入公司,公司从未与我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我们之间可能只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合同”,因为没有任何合同档案之类的书面证明,离职时我要求公司给我开具一份“工作简历证明”,我于2002年5月进公司做前台接待的工作,后来公司总部迁址北京后我在西安的分公司于2005年2月至接到解聘通知前先后又从事过业务员、财务出纳的岗位(这两项工作是分公司领导安排的,也就是说没有通过公司总部人事处),可在开具工作证明时,人事部只说明我这几年一直从事的是接待工作,完全不承认我后来从事的其他工作,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3、由于我后来换了其他的岗位,可薪金一直拿的是前台接待的标准,我能否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公司补偿相关岗位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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