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能否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2006-06-26 22:37:13
问题描述:
关于追偿工龄认定损失的情况说明高先生 男 43岁1985年-----1991年在 A公司工作,(此公司为B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自主招工权,现已不再经营。)在此期间,本人档案在原居住地管辖C街道办事处知青科管理。交纳管理费,并开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此表原件现在档案中,以下简称审批表)1991年本人经正式招工手续进入北京市D公司。进入此单位时,本人就审批表是否可以成为工龄计算材料咨询劳资管理人员时,得到了肯定答案。但是,1992年进行工龄认定时,1985年-----1991年期间工龄并未得到认定。然而劳资部门在明知本人有此审批表,在履历表中有明确记载此工作经历的情况下,D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和责任。近日,本人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方才获悉此事。使本人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于是,本人近日冒酷暑奔走于丰台、西城、朝阳等社保中心,联系十几年前工作过的老领导、老同事、上级主管机关等办理工龄补办手续。但是,由于当时单位:A公司早已不在经营,上级主管B亦无法提供当时的相应手续。致使这个在十多年前政策过渡期间十分容易解决的问题变得异常艰难。对此,造成此后果的D劳资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但给本人经济上造成损失,也给本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鉴于以上原因,本人欲就此侵权事件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此事。经咨询社保部门,本人六年工龄缺失,如退休时要得到同等待遇时,应多缴纳六年保险金。所以诉讼标地准备以现在年保险交费额乘以六,(实际保险费用每年都在递增,因计算复杂及不可预见,故以今年交费额度为参考值)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赔偿本人近日为追偿此事所付出的交通等各项费用。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就此,应以何等方式提起诉讼,恳请您给予指教。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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