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该中学不愿或不能偿还该笔贷款,张某有责任偿还吗?张某可以起诉该中学要求变更债务人名称吗?张某如果起诉,提起何种诉讼最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该中学为被告、信用社为第三人?
更新时间:2006-06-23 10:30:43
问题描述:
张某1996-2003年期间任某山区一间初中校长,在任期间曾为缓解学校经费紧张向镇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申请贷款时信用社考虑到学校是事业单位无财产担保,不便发放信用贷款,便要求由张某和学校财务人员蓝某分别以两人名义各自申请贷款2万元。办理贷款手续后,信用社未经张某手将该贷款直接划进该中学活期存折交由蓝某管理支取,其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入了学校财务账。此后几年,学校因经费困难一直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本金,但能正常支付信用社贷款利息至今。2003年张某被上级调整至另一间初中任职,教育局按规定对其进行了离任审计。张某要求接任的校长蓝某应及时将该笔贷款债务人转到中学名下并告知了信用社,但蓝某答应后一直瞒着未办(后来经信用社告知张某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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