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1、合同期已满,房东才强制收回自己经营的,此时我是否有优先权?2、房东收回才经营不到两个月就转让出去,得到转让费1.3万多元,虽然许多人都知道,但我方无法举证,租赁其店
更新时间:2006-06-21 13:35:14
问题描述:
本案的关键是房东方为多得店铺成熟后的转让费而造成的纠纷房东方在合同不利是可以说被告没有授权,有利是追认被告;不要说房东与被告是姑嫂关系,就是不是,由于房东得到了实际利益,而且房东利益的取得是基于被告才得到转让费的我装修设施被房东所占,但我装修购买的材料只有收据,没有正规发票,而且很多还收据都没有。即使只主张有收据的,但收据要房东认同才行,但房东肯定不会认同;对于明明房东恶意通过收回店铺,合同期满后,房东经营了两个月才后转让出去,得到转让费,但我不可能拿到场证据来证明其转让费是多少,虽然我大家都清楚其转让费为1.3万元,但书面证据就是拿不出;而且合同已经结束,明明房东方欺骗,造成了我方丧失优先租赁权,合同也没有平等互利(房东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利用苛刻条件束缚我方,而房东却可以进退自如,如损失过大,就推说被告没有被授权;有利益时就可说是隐名代理,可随时追认),但所有权大于使用权,对于店铺的转让费一说,连法律都还没搞清,店铺转让有转让费用,转让费其实就是优先权的货币化,有时转让费也表现为装修设施的添加等,但法律只列示只房屋,没有细分商铺和普通住房,这也是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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