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在培训结束后要求乙方服务三年,是否合理?2.现在甲方已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3.甲方将服务期在培训合同中规定为从培训结束之后算起,是否有效?4.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了离

更新时间:2006-06-17 16:00:10
问题描述:
1、本人与公司在2003年9月27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自2003年11月7日起,到2005年11月6日止;同日本人还在一张《关于培训节目信息》的文档上签了名。(此文档只是描述了培训期限从03年11月到04年2月,还有培训时间表)2、本人和一批同事从2003年11月7日被派往新加坡培训,在2004年3月6日也就是我们回国的前一天,公司让我们签订了《培训合同》。并规定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当时我们都不愿意签订此培训合同,且有人争取到了两年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有如下的规定,引用合同中原话:(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本人)6.1 甲方对乙方有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上岗前培训及职业技术培训的义务.6.2 如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须为甲方服务规定的年限,否则乙方需承担培训费用,其数额按已服务年限递减计算.9.2 乙方接受甲方公司出资的培训,需签订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年限.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就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13.2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16.3如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本劳动合同.在培训合同中有如下规定:4.1乙方在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甲方工作服务的年限为3年.自培训结束之后开始算.具体年限条件:一个月以内为一年,一个月到三个月为二年,三个月以上为三年.4.2.3乙方须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5.0本培训合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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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01.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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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1971.12.27 0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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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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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内单位是不可以以性格不好为由要求员工辞职,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989.05.02 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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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692879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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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单位现行的通常做法是以一定的特殊福利作为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一旦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约,则单位可以依法在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中选择一项权利行使。
    2001.01.22 0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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