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在培训结束后要求乙方服务三年,是否合理?2.现在甲方已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3.甲方将服务期在培训合同中规定为从培训结束之后算起,是否有效?4.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了离
更新时间:2006-06-17 16:00:10
问题描述:
1、本人与公司在2003年9月27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自2003年11月7日起,到2005年11月6日止;同日本人还在一张《关于培训节目信息》的文档上签了名。(此文档只是描述了培训期限从03年11月到04年2月,还有培训时间表)2、本人和一批同事从2003年11月7日被派往新加坡培训,在2004年3月6日也就是我们回国的前一天,公司让我们签订了《培训合同》。并规定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当时我们都不愿意签订此培训合同,且有人争取到了两年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有如下的规定,引用合同中原话:(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本人)6.1 甲方对乙方有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上岗前培训及职业技术培训的义务.6.2 如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须为甲方服务规定的年限,否则乙方需承担培训费用,其数额按已服务年限递减计算.9.2 乙方接受甲方公司出资的培训,需签订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年限.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就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13.2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16.3如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本劳动合同.在培训合同中有如下规定:4.1乙方在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甲方工作服务的年限为3年.自培训结束之后开始算.具体年限条件:一个月以内为一年,一个月到三个月为二年,三个月以上为三年.4.2.3乙方须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5.0本培训合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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