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您的是如果这封邮件真的找不到了,他们传达室的人违反的是法律的哪条规定,应该做出怎样的赔偿,我们是否可以向他们索要精神损失费,有没有一个标准?如果他们不赔偿我们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办?您收到邮件
更新时间:2006-06-09 16:22:4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5月6日结的婚,我的家人在5月18日从山东省的莱西市通过EMS邮寄了我的两张结婚录像VCD盘,在5月20日上午11时已被我爱人的单位所在传达室签收了,但直至6月份我们都没有拿到此邮件,(我们一直误认为还没有到),在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我爱人曾多次询问传达室的人都被告之没有收到过此邮件,6月1日我们经过查询后得知此邮件已被传达室签收,去拿邮件时被告之已转到招租处,我们再到招租处领邮件时却被告之没有,原来被他们搞丢了,经过交涉后告诉我们会尽力帮我们寻找,但直到今天我给您发这封邮件时也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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