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不知道这个帐应该怎么算啊,他们(其他三个股东)是这样和我算的,我当初拿了15000元入股,扣除5000元的罚金,再把亏损的17000元除以4,每人亏掉4250元,最后只退给我5800元。我不知道
更新时间:2006-06-05 20:16:56
问题描述:
我与三个伙伴在长沙开了一家餐馆,是以30600元收购他人的,店内有很多用品,有大立体双门冰柜一台,煨汤的大不锈钢桶5个,有桌凳20余套,因店主原来是开驴肉火锅的,还有二十多个小液化汽钢瓶、餐具等,其中店内留下的食品、调料、酒水等价值一万多元,我们四股东也签定了协议内容如下: 入伙协议1.四股东利益均分,盈亏共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撤资或退出,违反者以5000元处罚,从本金中扣除。2.XX管理现金,XX管理帐目,做到每日结算清楚。3.本议未尽事宜,由四股东共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挑弄是非造成分裂,如分裂退出定罚不饶。由于种种原因,我中途退出,本人同意按合同扣除5000元罚金,我在店内经营了一个月,店内当月现金收支相抵亏损17000元,其中,添置用品和改招牌,简单装修花去了9000多元,包括当月还购进了2000元的酒水均未卖出。他们在我走后,继续经营了18天最后以3万多元将店子转让,将所有的食品、酒水搬走,我退出那天,店内库存的食品、酒水、调料等物约值15000元,包括有做驴肉汤锅用的辣椒17桶、酒水4000元、调料1000元,有前天刚刚买回家未用的菜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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