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部队这一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吗?2、甘肃社保中心把我个人补缴额:(86.10.195.12.31)全部划进社会统筹里面是否有悖政策?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3、工作关系和“三金”截至日期是0
更新时间:2006-06-03 11:17:38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86.7.1工作,95随军随调甘肃某部队,03.3又随军随调到上海,因当年7月原部队统一给家属补办“三金”,故03年3月只把户口迁之了上海,直至04年11月才把工作关系转到上海,“三金”问题原部队内部规定:“02年10月调走的干部家属不在部队补缴范围之内,若补缴其全额完全自己负担”,96年甘肃开始实行其制度,原部队帮我在甘肃社保中心补缴日期却从86.10.1,共补缴1万7千多元,转到上海个人帐户上3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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