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做要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06-03 09:29:10
问题描述:
我是在2005年12月15号由一个叫刘未的人招入了成都市德讯通讯公司的,但是没有和我签订劳务合同.这时我的工资组成是由成都市德讯公司发给我每月800元的基本工资,提成和交通费用是由乐山市超强通讯发给我.在今年的三月分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就正式转入乐山市超强通讯了.我现在的情况是:我离职前我拿走乐山超强通讯1540元作为我的工资.我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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