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规定对我起诉开发商是否有利?
更新时间:2006-05-26 17:33:42
问题描述:
非常感谢律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回答我的问题,您说,可随时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物权不存在时效问题,我不太懂物权为什么不存在时效问题?我现在把我合同里两条与办产权证有关的规定摘录下来,想请律师指点,这两条规定对我起诉开发商是否有利?为什么?它对诉讼时效有否影响?附件四:五、买受人委托并授权出卖人代其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领取房产证。买受人应无条件按出卖人指定配合办理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提交所需买受人之身份证用签署一要必要文件。若买受人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在此授权出卖人按银行指示将房产证送交银行保管。因买受人过错或责任不能或延期办理产权证,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30日内将买受已付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的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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