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能通过什么法律的途径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能不能找到更好的突破口?如果警察还是做“和事佬”角色的话,我是不是只能去找督察来解决了?劳驾您帮我分析一下这件事情。我的联系方式:13146
更新时间:2006-05-15 20:54:17
问题描述:
您好: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和同事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小区26号楼15门租了一套房子,是由“链家”这个中介公司代理的,“链家”也我们收取的中介费。收中介费的时候是在2006年5月10号晚上交的,合同也是在这天晚上签的,但是我们口头约好在晚几天交房租和押金。2006年5月13号晚上房东约我们见面交钱,我们当时把钱和押金给了房东,房东也把房子的钥匙给了我们,可是,当时我们是在“链家”的店里面谈的并且交换的钥匙和钱。当时也没有看房子里的东西(包括电视机和冰箱),就在这天晚上电视和冰箱就“不易而飞”了。房门没有被撬,窗户也是完好无损。我们也问房东他们有没有拿这些东西,他们说“没有拿”。 我们随后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象征性的看了一下就回警察局了。可是警察在这件事情中是处于一个“和事佬”的角色,居然说:“这些东西不值多少钱,让我们赔”,我觉得这个说法我无法接受。因为有好多地方我想不明白:一、如果我自己去赔这些东西,我就没有必要去找警察。二、隔壁邻居听到第二天早晨(2006年5月14号)有搬东西的动静,声音特别大。三、“链家”中介公司收了我们中介费后,有没有义务在我们双方交换钥匙和钱的时候去验证一下房子内的物品是否存在?如果中介公司连这点都做不到的话就失去他们中介房地产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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