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答复。我还有两个问题。一:如果我本人写一封要求我弟弟还款的信,律师可不可以为这封信做公证;如果我请律师代为发同样内容的律师函,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它们在中国的法律上具有什么效力吗?二:如果对方
更新时间:2006-05-10 13:00:51
问题描述:
我今年近八十岁,身居国外,在去年得到一份遗产,。其中百分之四十被我住在上海的弟弟以抚养我一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也住在上海精神病院)为由扣下。现在我的另一个儿子已回上海定居,而我已经将我有病儿子的抚养权全权委托给回上海定居的儿子。但我弟弟拒绝将钱还给我。 在内地,可以通过向弟弟发出由您的律师出具的《律师函》要求其限期还款。通过该函指明其对您儿子无监护权,其扣留相关财产作为儿子抚养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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