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如果是我提出离职要求或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雇佣关系,我还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吗?二,2000-2003年这段时间我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的要求吗?(我有2000年入职该公司的
更新时间:2006-04-29 12:05:41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从2000年9月开始在广州一家小型的私营制冷工程部工作,2003年该部升级为公司。工作至2006年4月28,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的工作态度为由使劳资关系紧张,导致面对离职书的出具争议,公司不肯出具单方面解雇的书面文书。后来,公司让我写一份离职书,公司就以此认为说是我单方面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关系,并留下我的手稿以此为据做备用,。同时,公司为我打印我的手稿并加盖公章。我的手稿原文如下:“兹有我公司员工xxx,2003年3月入职我公司至今。现因公司整体发展要求,该员工技术素质未能及时更新,不适合本公司工作(制冷、空调)岗位要求,现予以解聘。”该手稿没有我的最后签名,也没有“离职证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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