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玉林工务段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我们73人的合同.若不能,我们剩下的4人该怎么办?如果可以,我们将得
更新时间:2006-04-27 19:50:17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我们是原**铁路局湛江工务段的职工.2006年3月20日,**铁路局下发了柳铁劳卫(2006)25号文件:将湛江工务段并入**工务段,相应撤消原湛江工务段行政和党群组织机构,并调整**工务段的机构编制.4月8日,我们共73人突然接到**工务段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家不服,为什么只解除我们原湛江工务段8年制合同工的合同.次日,60多职工便去找段领导要解释.领导说,虽然我们是非农户口,但当初招我们用的是8年制农民轮换工的指标,现在湛江工务段被并入**工务段了,所以之前湛江工务段与我们签的合同也就无法履行了.经过调查,我们终于得知**工务段其实是想解雇我们,然后招一年制的劳务工月薪650无任何奖金以顶替我们的工作.4月18日,**工务段又给我们下发了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然后段领导对我们进行威胁利诱,先后共有69人无奈的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仅剩的4人于4月20日被叫到工务段恐吓,并下发了第三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若不签协议,到时候就按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发给我们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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