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怎样定性?我的本意并不是要将钱存入银行而侵占由此产生的利息,只是为了临时完成爱人单位的存款任务。因为都是存的活期,而且时间都很短,所以没有考虑到产生的利息问题。请律师告诉我,法律可
更新时间:2006-04-24 10:11:32
问题描述:
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为帮助爱人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作为单位出纳多次(3、4次)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活期),累计金额为40万元。每次挪用最长时间半个月,最短时间一周,均及时归还,但是忽略了利息,至单位调查时,补交利息收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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