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如下:培训服务期协议甲方:外企单位乙方:张馨予甲方和乙方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9.2项,第9.3项,第14.3项和第16.1项规定,就甲方支持乙方进行专业技能方面培训及相关事宜,经友好
更新时间:2006-04-22 21:21:0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本人于今年2005年6月6日跟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另外还签订了一份服务期为两年的协议,请问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与协议中的服务期限不一致,是否有效?应以哪个服务期为准?另外我还想问一问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如果我未能为公司服务两年,我是否应该如协议中商定的那样为公司做出经济赔偿?在这里先说明一下,1,到现在为止我们公司和对方公司(JJ)所签的还只是合作意向书,并不是正式合同。2,今年公司搬家了,搬到了一个很偏僻的地方,上下班都非常不方便,而签订协议的时候公司并没有透露公司搬家的一点点信息,我不确定这点对于合同的有效是否存在争议。(比如今年在上海市区签的协议,明年公司办到了松江,那还需要赔偿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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