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俩准备上诉,自己这里的资料不全了,有空来律师事物所拿资料.
更新时间:2006-04-17 19:06:38
问题描述:
本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任务,提高职业技术,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一种手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原告发生了代他人考勤的违纪行为,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违纪行为,对原告作出了职位,工资各降一级的处理决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降职,降薪的处理决定,其实质为用人单位对原告作出一种处分,虽涉及到经济扣罚既降低工资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因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降职,降薪处理决定,是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具体行为的体现。原告要求撤消被告对其作出的降职降薪处理决定造成的经济损失,既S3档与S2档工资差额之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其年终奖金3000元之诉讼请求,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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