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100元,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更新时间:2024-09-12 14:02:54
问题描述:
原告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余额宝支付平台向被告艾宝食烹饪技术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100元,用于购买烹饪课程。然而,2024年8月,原告在前往被告位于上海的门店报名时,发现门店已关闭,并张贴了停止营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已承诺的课程服务,构成违约行为。依据第五百六十三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未能获得已付费的服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因此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鉴于被告停止营业,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艾宝食烹饪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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