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参加工作及工龄计算规定
**1. 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
- 重新开始计算工龄: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 退休时工作年限归零:退休时,其被开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考虑。
**2. 未缴费的工作年限处理**
-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合并计算规定: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若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与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退休时,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4. 法律分析**
-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应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入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 特殊情况处理**
- 情节较轻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工人:若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工人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 刑法相关规定
-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