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伤的工人现在还需继续治疗,并且还需进行颅骨修复手术,接下来的医药费是一笔相当大的数目,我想请问在这次事故中,我方与殿前街道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医药费该怎么办,要通过什么途径让街道拿出医药费来?
更新时间:2006-04-09 12:08:10
问题描述:
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所属城市行政管理中队从2004年起向我方借用工人30名担当协管员,街道每个月发放的工资是由我起草工资表,由我代发工资,我方与街道并未签定用工合同,我方提供住宿及为每人办理一份100元/年的人身意外险。2006年3月14日,殿前街道城管中队带领协管员在拆除殿前六组的一栋六层违章建筑时,一名协管员在拆除过程中从六楼摔下,造成颅骨骨折、颈椎骨折、小腿骨折等多部分受伤,属重伤,入院后殿前街道先后拿出两万元作为医药费,并说对此事不再管,至此医药费已花将近三万,保险也只能保3000元/人,多出来的医药费目前都是由我方代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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