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2、办理完转让协议的A公司、原B集团、购买A公司的C公司、虚开服务发票的D公司是否都可以上公安局告我?3、如果告我了,我将判什么刑?4、我有什么办法自保?
更新时间:2006-04-06 10:38:32
问题描述:
我是A公司出纳,A公司由B集团管理,而A公司亏损顾B集团把A公司买于C公司,A公司后期一直处于先做业务后补手续状态,我正好要离开A公司,在离开之前B集团领导要求我用一张D公司虚开的发票套取现金8万块钱,因为急于离开,没有多想提了现金,存入了我个人帐户之下的银行卡内,并委托同事把该银行卡交与了B集团领导,但没有交于密码。 很快离开了A公司,回上海工作,B公司领导打电话索要银行卡密码,没有给,原因在于事后离开了之后仔细的考虑了一下,发现整个事件我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怕日后引来很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要求B集团1、给我整个提款业务流程的领导审批手续,2、给我存折的复印件,并说明该存折已收到,存折上的钱归由B集团收取, 日后存折上现金的支取与我无关。 但B集团不答应给我开局任何的东西,当然我也不答应给密码。 现C公司购买A公司的整个流程已经办理得差不多了,证件也正在办理的过程当中,而事实上这个钱我未曾用,且已经把存折交于B集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