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以广州3X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广州3x公司必须支付利余货款。3x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存在
更新时间:2024-05-23 16:37:32
问题描述:
番昌A公司于1999年12月向个体户李明
出售货物总值5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明只付款
10万元。2000年6月,经工商机关批准,李明作为股东之一成立
广州3x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華事长一职。
公司成立后,李明用广州3X公司的支票向番昌A公司
付款10万元,余下30万元一直未付,之后番国A公司
多次向李明及广州3X公司家要貨款无果,遂以广州3X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3x公司的法律主管在法庭答解时称 “个体户李明是广州3X公司的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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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米,法院判决广州3x公司必须支付利余货款。请依据法律规定,从三个以上方面分折:3x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重大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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