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就一直不还钱,李秀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是不是还要上诉
更新时间:2024-05-15 13:32:23
问题描述:
2014年佟某借了我5万元整,借款后佟某偿还原我20000.00元借款本金,2016年2月29日经双方结算佟某给我重新出具了借条(书写为欠条),欠条记载“今欠到陶玉民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利率按15‰计算,之后就一直不还钱,2021年4月法院判决: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2月29日之前利息9000.00元;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00%(即月息1.5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原告主张权利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韩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韩忠、李
秀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那边写已经结案了,但是这个钱本金还是没有还,这种情况是不是还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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