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以《通告》为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有其他提起行政
更新时间:2024-05-08 16:04:06
问题描述:
2024年3月25日,直辖市汉东市松汇区设立的松汇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圆松街道办事处、区
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共同发布《通告》,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维斯新筑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等违法建筑,进行分幢分步拆除,并附上具体名单,要求列入名单的住户必须在十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某户住户为代表等120户住户对《通告》内容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通告》为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如果住户代表与120户住户起诉撤销《通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如果住户代表与120户住户起诉撤销《通告》,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住户代表与120户住户是否有其他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若有,请简述,并分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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