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是什么?2、如果公司借此不给我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与我签订合同呢?(因为公司有适合我本人的岗位,只是公司宁愿从外单位进人

更新时间:2006-04-01 18: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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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1、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是什么?2、如果公司借此不给我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与我签订合同呢?(因为公司有适合我本人的岗位,只是公司宁愿从外单位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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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发钧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183-8245-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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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由于昨天我出差了,现在才解答您的问题,实在抱歉!
    一、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让劳动者自行与生产部门联系岗位,也就是所谓的“双向选择”,应属合法行为。
    二、关于停薪留职问题,除了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及1984年9月7日再发补充通知后,未见其他专门规定,从后来劳动部门的有关文件中偶尔提到内容来看,认为“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间接体现出劳动法实施后不实行停薪留职之意.
    三,<劳动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要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四,<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五,临时工是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前的概念,至于其是否计算工龄,未见明文规定,但自从<劳动法>实施以后,凡在单位上班均为工作期间.
    2006.04.01 18: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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