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此项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0 16:45:43
问题描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此项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消费者在请求退货而供方不理睬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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