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约定由我开设账号投资虚拟币和证券投资,我们签订的合同约定先期合作到2020年12月31日,是否有
更新时间:2024-04-16 09:45:33
问题描述:
2020年8月,我与小明在网络上认识,互加为微信好友。我俩约定由我开设账号投资虚拟币和证券投资,由小明全权负责操作,我不能自己操作,否则,一切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我们签订的合同约定先期
合作到2020年12月31日,小明保证我的投资收益不低于10%,达不到的由小明补足,我不承担亏损:超过收益10%的盈利部分,由我俩对半分。2020年9月4日,
我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建立账户,投入本金30万元,在当地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投资20万元本金。我将账户建好,资金打入账户后,就将账户及密码交给小明,由小明进行投资操作。2020年12月31日由于投资亏损,我只能将数字货币全部出售后得到的价款是11,643.37元,股票账户只有价值12万元价值的股票。我就要求小明偿还本金及按10%收益给付投资收益款5万元,小明以委托人应该承担风险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目前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后果怎么样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