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3-1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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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托合同是指受委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委托替委托人从事相关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出现在委托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出面进行办理,而委托其他人进行的事务。但是委托合同因为不同的标准也会有不同的分类。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分为以下类别: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需要我们知道自己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这也是对自己负责的基本的要求。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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