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合同。年《民事诉讼法》,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国,是否有管辖权?
更新时间:2024-04-12 16:50:22
问题描述:
2022 年,住所在中国的大华公司和住所在德国的大德公司在德国汉堡签订买卖
合同,大华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在德国汉堡和法国巴黎交付,约定合同实体问题
适用英国法律,发生纠纷由英国法院排他管辖。大华公司在德国交付货物后,大
德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停止法国货物的交付,并拒绝支付全部货
款。2024 年2 月1 日,大德公司以大华公司违约为由,在伦敦法院起诉,要求大
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伦敦法院根据管辖权协议决定行使管辖权。
次日,大华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大德公司支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
大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根据 2024 年《民事诉讼法》,涉外案
件协议管辖不再需要合理联系,合同中选择英国伦敦法院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
第二,即使仍然需要合理联系,案件使用英国法律,合理联系已经建立。第三,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国,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没
有管辖权。第四,中国法院审理案件不方便。第五,根据 2024 年《民事诉讼法》
建立的先诉原则,中国法院应该拒绝管辖权。大德公司同时在英国法院申请禁诉
令。
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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