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同居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同居的男女双方都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同居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
4、同居违反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又违反了婚姻的实质性要求;
5、同居是指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形成的社会关系;
6、配偶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即重婚同居。
除公开同居关系外,还与他人公开同居,即二重同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