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直接将诉讼标的判给第三人某单位,驳回某原告诉请;还是通知某单位另案起诉处理与本案被告的诉争标的?
更新时间:2006-04-13 12:07:28
问题描述:
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条载明款项,后经被告申请某原告的单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明某原告系某单位会计只是履行职务行为,所借款项系单位出借款。 某单位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以某原告已经缴纳诉讼费为由,拒绝自己再预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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