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律师:一、法院是否引用法律条文有误?、二、法官是否偷梁换柱(一审立案案由是欠款纠纷并且裁定书也中写到: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印章与日期不符是被告造成的,难
更新时间:2004-12-14 10:35:34
问题描述:
我(原告)于2002年6月1日起诉烟台中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按照2002年1月30日出具的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核定书(简称A书)中应付款项(99万)付款。具体过程如下:98年8月承包被告(长河公司)工程6项,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未还但出具过证明(3份)。第一份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张XX手写(开头写明‘应付我工程款:1、XXX元 2、XXX元 合计XXX元。’因当时只干了2项工程)该欠条为复印件,被告当厅承认是其写的,但辩称为拨款计划。第二份系2000年12月20日打印盖有公司印章核定5项工程的每项工程额及总额(简称B书)。第三份系A书(写明;6项工程额及应缴公司款项、已拨款项等,最终确认款99万元)。法庭上被告否认承包事实(有原公司会计、总经理出庭证明承包关系,该二人现已离开公司)并要求对A、B两书司法鉴定,经司法部上海鉴定所鉴定(此鉴定由被告携带主审法官、法官女儿及法官朋友共同到上海作的)结论如下:AB两书印章属实,A书盖印时间与打印时间不符(落款日为02/01/30,盖印日约在01年9月之前)B书无法鉴定。据此法院判决如下:A书盖章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符,该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原告称其与被告系企业内部承包关系(注:我起诉的是欠款纠纷不是内部承包),被告对原告说法不予认可。因本案系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且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注:都是平等的主体,为什末不受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可在10日内上诉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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