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的90%,被告各占房屋产权的5%。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更新时间:2024-04-06 09:01:39
问题描述:
辩题一
被告(辩方)系夫妻,原告(控方)系二人的独生女。2012年11月,被告购买案涉房屋一套,购房款大部分系被告出资。合同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的90%,被告各占房屋产权的5%。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原告、被告三人,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被告仅有与原告共有的该套案涉房屋居住。原告就购买的涉案房屋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份额未明确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涉案方案中属于被告的10%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2.8万元。被告明确表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原告庭后提交《承诺书》载明:“现父母二人将10%的产权过户给独生女儿刘某。刘某承诺该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不卖此房,直到父母愿意到
苏州与我生活养老为止,或者一直居住到父母去世为止。。”
控方:被告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合理。
辩方:被告转让房屋产权份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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