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解散公司。三方协商不成,是否合法:法院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更新时间:2024-04-02 00:23:32
问题描述:
2001年11月14日,黄先生、何先生、龚先生在浙江
余姚市成立了
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三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于何先生的业务能力强,他被选为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昌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2003年,为使公司经营更加合理有效,黄先生和龚先生正式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重大决策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条件是公司法的相应条件,否则原公司章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然而,何先生坚持认为,在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只要股东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解散公司。?三方协商不成,黄先生、龚先生为维护股东权益,于2003年12月23日起诉法院,要求法院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为公司法关于重大事项的特殊决议条件。1、华昌公司章程中的内容是否合法:“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什么?2、法院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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