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更新时间:2024-03-27 14:49:21
问题描述:
民事诉讼中,院长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书记员回避,应当先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再由院长決定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