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案的10万元,是我公司老板借给了别人,并且别人在5天后还给了她,我老板在经济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并且也已经证明我是无罪的,为什么我还要取保候审?2,我公司老板这样子是否构成诬陷罪?3,我不是
更新时间:2006-03-27 12:24:11
问题描述:
在2004年1月份,公司老板让我去电汇到深圳公司10万元,回来后我把原始凭单交到老板手里。2005年11月中旬,她说我拿了她10万元,叫我还给她,否则他就报警,她说托好分局的人了,在06年的3月1日,经侦把我叫去询问,我对他说:"你应该首先调查一下这个公司是否存,是否在非法经营",公司老板又给经侦出示了假的工资表作为证据,之后就把我送到了海淀分局拘留所,当晚因证据不足没有收我,之后把我监视居住3天,在3月4号,再次把我送到海淀分局,并对我进行了拘留。在三月3月10日警察再次把我叫到审讯室,拿出一张支票的复印件对我说:"经我们核查那钱以在五天后就回到你老板的帐上,她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你没事了,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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