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两口都是六七十岁的人了,做这个房子,花了多年的积蓄,但由于年纪已大,考虑到与政府协调是个漫长的过程,就写了份《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区的法制办接待人员告诉我们,说我家的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我们听
更新时间:2006-06-24 17:16:4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家自建了一套的房子,在今年的1月20日被我们市政府成立的拆除违法建筑指挥部,在2小时之内不看我家任何手续就被当做违章建筑给拆掉了,我家的房子于一九九四年底,就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区规划办、土管局、房产局、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审批,并经过公证处公证,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就打好了建房地基。又于2001年12月份在区土管局重办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手续齐全。同时在政府公布的拆除提纲上第二段明文写道:“经区违法建筑拆除攻坚指挥部核实,凡在2003年5月23日以前,办理村级以上批建手续的,暂不列为拆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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