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月息为1%,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实为借条)后因原告购房需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更新时间:2024-03-23 09:17:51
问题描述: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以因年底公司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为1%,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实为借条)。欠条载明,今欠崔中兴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15年11月12日将钱款汇入被告银行卡账户。后因原告购房需要,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期间原告曾多次赴安康旬阳等地寻找被告还款,均未能奏效。时至今日,被告仍迟迟不予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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