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但是却给我的左眼圈部分造成了终身毁容,经过在阳光医院的咨询,才知道以后都很难治疗,因此我向公司的领导提出了要求,需要赔偿损失费,但是公司却回答,该事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不负任何
更新时间:2006-03-19 16:36:39
问题描述:
2006年2月08日上午我在年利亚电子厂上班其间,由于和同事为了一些小事,发生了口角,被同事用工具打到了左眼,当时我公司的领导一致承诺,给予马上治疗,并赔偿损失,因此,为了我公司的声誉问题,同意了领导的决定,没有马上报警立案,被工厂的领导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由公司负责安排治疗费用.我公司名称是:溢善饮食公司我所在上班地点:深圳是年利亚电子厂(黄田)我公司是属于一个饮食公司,因此承包了年利亚电子厂的饭堂,我在我公司任职1年9个月,任职于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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