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足以成为健身房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小张可否也撤销车位租赁合同?是否还对健身房生效?
更新时间:2024-01-22 14:06:59
问题描述:
2021年10月10日,小张到威士健身房商谈入会事宜。在与健身房经理王某在经理室协商近一个小时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作成
合同书。王某在合同书上写到:“会员资格自2021年10月10日起到2023年10月9日止,会费 5000元”。小张看过合同书后未表示异议。当天,小张为方便停车,又与健身房所在大楼物业公司订立了两年期的车位分时段
租赁合同。一年后,小张被告知须再付 5000元才能继续会员资格,小张则拿出合同书,声称当时就是购买了2年的会员资格。新任经理李某主张,本店经理向来无权以如此低价出售会员资格,且该合同书上并未加盖威士健身房的公章,只有王某的签名。
1、未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是否足以成为健身房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为什么?
2、若王某只是将“2022”误写成“2023”,健身房可否撤销合同?为什么?
3、若健身房撤销了合同,小张可否也撤销车位租赁合同?为什么?
4、若王某并非误写,健身房可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为什么?
5、若王某并非误写,小张也知道威士健身房的一年会费通常约为 5000元,该合同是否还对健身房生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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