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观定?
更新时间:2024-01-02 10:25:45
问题描述:
某贸易有限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侦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中请。法院2008年7月20日假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该企业后,发现以下的情况: (1)2008年7月1日与乙企业鉴订一份
买卖合同,按照
合同约定,已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鉴于留身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食。(2)2008年6月,贸易公司因有逸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 法院于2008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审报期限为2008年8月1日--2008年9月15日,请问(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2)法院受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该批货物应如何处理? 理由(3)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观定?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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