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返还费用不再返还,乙方落户后离职需要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请问下第5条有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13 13:45:01
问题描述:
1、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为其办理落户的费用60000元,其他的落户费用以优惠减免的方式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2、乙方落户后在甲方服务每满1年,则甲方返还给乙方12000元;依此类推,直至全部费用返完为止。
3、返还日期为乙方服务每满12个月时返还一次,具体为落户之日起的第12个月、第24个月、第36个月、第48个月和第60个月各返还12000元;乙方中途离职(甲方非法开除乙方或甲方破产清算除外),未返还费用不再返还,甲方承诺的优惠减免的落户费用乙方也不用承担。
4、因各种原因无法落户,落户费用在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部退回给乙方。
5、乙方落户后离职需要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已返还的落户费用需全部扣回或抵减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下第5条有法律效益吗,他就是为了不想支付N+1赔偿,和公司有2个人工伤不想给他们看病。可以这样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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