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李某为普通合伙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15 14:26:30
问题描述:
2021年5月27日,裕丰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赵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赵某出资20万元,于2026年12月30日之前缴清。该企业成立后,王某缴纳出资10万元。2022年3月4日,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2023年4月15日,因裕丰企业出现亏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退伙。退伙时,王某从裕丰企业取回财产3万元。2023年12月1日,裕丰企业的债权人孙某因2022年发生的35万元债务对裕丰企业、赵某和王某提起诉讼。由于裕丰企业已经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孙某请求赵某和王某对35万元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赵某认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自己未缴纳出资,所以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1)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从事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
王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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