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二作为法定代表人兼任唯一股东,双方协议离婚。并要求郭二李三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协议
更新时间:2023-12-15 16:06:36
问题描述:
郭二早在2020年初,自己成立了一家经营公司。郭二作为法定代表人兼任唯一股东,掌管公司实际业务流程,妻子挂名公司监事,但一般会在公司业务签单上代替郭二签署名字。债权人张一与郭二出于公司商业往来,与郭二私下在2020年6月18日签订了600万借贷合同,用于郭二公司经营,并约定了按照年利率14%方式,月付利息,约定三年后到期还本金。
2021年在疫情停工停业背景之下,无奈公司经营惨淡,面临破产危机,加之郭二与妻子李三数日吵架与争执,双方
协议离婚。2021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到了:1、双方感情破裂,商议自愿离婚;2、双方子女由女方抚养成年;3、夫妻双方唯一共同房产价值800万过户给女方单独所有,2台车辆分别60、80万元过户与女方。4、约定了夫妻存续期间
债权债务其他分配等问题。债权人张一基于自身债权安全性考量,于同年2021年6月30日找到郭二,并要求郭二李三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个人
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协议。此时,得知双方已协议离婚的情况,房子车子都归于女方。深表惋惜和同情之时,因而当日只让郭二签订担保补充协议。
2023年借款到期后,郭二未能如期还款,张一对郭二提起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了财产调查令,得知2021郭二已无其他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张一向法院请求撤销郭二对前妻李三的所有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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