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钱某文化经营许可证,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钱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能否成立
更新时间:2023-11-18 15:32:43
问题描述:
2013年7月, 钱某向其所在的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甲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办理了经营3台电子游戏机的文化经营许可证。7月13日,该区文化局批准了钱某的申请,发给钱某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0日。在此期问,钱某扩大经营至6台游戏机,但未交管理费。2013年12月25日,钱某书面申请办理经营6台电子游戏机的文化许可证,但未获批准。
2014年10月28日,该区人民政府甲街道办事处会同甲派出所、甲工商所、甲税务所等单位联合对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甲办事处要求钱某交付经营6台电子游戏机的管理费3900元,钱某当即交付500元,开具尚欠3400元的欠条一张。后来,甲街道办事处经向区文化局请示后,以区文化局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令其停止营业,至交清所欠费用及补办经营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钱某对此决定不服,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中,钱某称甲街道办事处主任唐某的妻子在该区经营另一家电子游戏厅,效益没有他经营的游戏厅好,唐某有借机整治他之嫌。唐某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应予以撤销。
问:钱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并提起
行政诉讼的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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