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所属旅行社会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将可能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法律依据:《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
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